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08号
被告单位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78********,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路*甲号**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3********,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79********,汉族,大学文化,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玄武区**路*乙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蒋某某,听取了被告单位值班律师和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9年8月,被告单位**公司运营期间,为降低运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蒋某某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采取虚假走账等方式,让黄某某(已起诉)以南京*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贸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为被告单位**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8份,价税合计7938172元,税款合计1067512.25元。后被告单位**公司将其中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价税合计6317395元,税款合计881051.12元。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南审希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蒋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被告单位具体决策、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宏
检察官助理:蒋宗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90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