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50号
被告单位南京**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单位地址南京市浦口区**街道**社区**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诉讼代表人任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司股东。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6********,汉族,大学本科,**公司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城**座**幢**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李某甲在经营被告单位**公司时,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票货分离、资金回流的方式,从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接受了虚开的2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票额共计人民币2637344.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83203.83元,上述发票均已用于申报抵扣。案发后,李某甲已补缴全部税款。现分述如下:
1.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经营的被告单位**公司接受北京*甲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共计人民币2053304.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98343.33元。
2.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经营的被告单位**公司接受北京*乙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共计人民币58404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84860.5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单位**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李某甲系该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
检察官助理:安媛媛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城**座**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