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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6时3分许,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C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挂号挂车由东往西沿320国道行驶至320国道854km+110m(新建区西山镇茅岗村口)处时,未确保安全行驶,碰撞到正由南往北往茅岗村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熊某某并碾压到被害人熊某某,后继续碰撞到中央隔离护栏,致被害人熊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前往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西山中队接受调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卢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熊某某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未注意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丽娜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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