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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住英山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1015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被告人卢某某驾驶号牌为J*****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彭畈往城区方向行驶,途径沙湾河村路段时,将行人马某某(男,殁年73岁)撞倒后驾车逃逸,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英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卢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张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文敏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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