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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被告人卢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由东向西行驶至确山县**路口**卡点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7日, 

经驻马店市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卢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检验报告;

3、被告人卢某某本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岑中社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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