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梧州市万秀区**路**巷**号**房。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3年5月12日、2018年4月8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卢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路**巷**号被害人陈某甲的私人住宅屋,盗走18K金耳环四对、18K金吊坠三个、足金黑曜岩手链一条及陈某甲父亲陈某乙的身份证一张。经鉴定,18K金吊坠(0.82克)的价格认定金额为353元,18K金吊坠(0.62克)的价格认定金额为267元,18K金耳环一对(1.97克)的价格认定金额为847元,18K金耳环一对(1.05克)的价格认定金额为452元,足金黑耀岩手链一条(24.6克)的价格认定金额为5565元。案发后,被盗的上述金耳环、金吊坠、足金黑曜岩手链和身份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检察官助理 龙佳文
2020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卢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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