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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卢某甲,绰号“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卢**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3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屋黎某某的养猪场内,盗走黎某某家的废旧铁制品60斤。经估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废铁价值人民币48元。

2、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庞某某的腌菜场内,盗走庞某某家的排风扇和废铁50斤。经估价部门估价,被盗的废铁价值人民币40元。

3、2020年5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塘李某某的鱼塘边上的小房子内,盗走李某甲家的一个三相异步电机(抽水泵)。经估价部门估价,被盗的三相异步电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4、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岭黄某某的鸡场内,盗走黄某某家的废旧铁管60斤及1个孵化保湿炉。经估价部门估价,被盗的废旧铁管价值人民币48元,孵化保湿炉无法估价。

5、2020年5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塘木底山上,盗走李某乙鸡场用的废旧铁制品68斤。经估价部门估价,被盗的废旧铁制品价值人民币54元。

6、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卢某甲在玉林市玉州区仁厚镇**村**村卢某乙的鱼塘处,盗走卢某乙的两个单相潜水泵。经估价部门估价,被盗的两个单相潜水泵价值人民币110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卢某甲参与盗窃六次,盗窃物值人民币1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卢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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