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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卢葛诈骗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209号 

被告人卢葛,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无业。201134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429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八日;2015720日因犯诈骗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6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9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卢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卢葛化名“王洁”,谎称自己未婚且单身与胡某某交往。取得胡某某信任后,先后编造自己和家人生病等借口,从胡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6500元;

2.2018年5月底,被告人卢葛化名“小洁”,以自己是林某某对象的身份取得王某乙的信任,编造自己生病需要住院的借口,从王某乙处骗得人民币3200元;

3.2018年6月上旬,被告人卢葛化名“小洁”,以自己是林某某对象的身份取得赵某某的信任,编造自己要去江苏找公婆的借口,从赵某某处骗得人民币6000元;

4.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卢葛化名“小洁”,以自己是林某某对象的身份取得王某丙的信任,编造自己钱不够用,发工资就还的借口,从王某丙处骗得人民币1500元;

5.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卢葛化名“陈思佳”,谎称自己未婚且单身与张某甲交往。取得张某甲的信任后,编造亲戚生病、货款不足等借口,从张某甲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9900元。

2018年6月25日、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卢葛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4月,经催讨,被告人卢葛退赃8000元给张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记录、手机截图、借条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张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卢葛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晓雄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卢葛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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