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古佳,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6********,汉族,初中文化,乐山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1年2月21日因吸毒成瘾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5月因吸毒成瘾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爆炸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7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7月12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8月2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古佳涉嫌爆炸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0月15日呈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古佳长期无业,有吸毒史并酗酒。2018年1月左右,古佳先后购买“雷王”烟花700枚和芒果汁饮料一瓶,并利用烟花原料及芒果汁玻璃瓶自制出炸弹一枚。
2018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古佳用口袋携带自制炸弹,在“斑竹印象小区”外的公交车站台乘坐车牌为川******的2路公交车前往旧大桥。18时29分许,当公交车行至**街**道街交汇处附近时,古佳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自制炸弹引爆,致使葛某某、李某某等多名乘客和路人不同程度受伤,川******公交车严重损坏。古佳本人也在爆炸中受伤。
案发后,被告人古佳及其余受伤人员被及时送医治疗,并由***公交总公司支付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71472.91元。
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古佳有重大作案嫌疑后,民警在古佳住处查获制炸弹用雷王烟花及工具。
经鉴定:被告人古佳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对其2018年6月18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伤员吕某某、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伤员杨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受损公交车车损价格为人民币116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佳在运行的公交车上引爆炸弹致多人受伤,危害公共安全,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88032.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系累犯,应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昌举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八册,光盘五张。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