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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8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仡佬族,中共党员,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221251973********,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栋**座**,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时49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2****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新安四路宝安公园路段时,车辆与路中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八米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犯被告人史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1.98mg/100ml。在此次事故中,因史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5.鉴定结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菲菲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及录像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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