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二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叶必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必瀚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叶必瀚与陈某甲签订买卖协议,将自己名下的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卖给了陈某甲,尔后又一房多卖:
2018年5月,刘某甲听说叶必瀚有房子卖就找到叶必瀚,叶必瀚隐瞒真相,与刘某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定价47万人民币,将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卖给刘某甲。2018年6月4日和6月7日,刘某甲两次转账购房款共20万元人民币给叶必瀚。叶必瀚骗取这笔款后,用于赌博活动。
2018年6月,何某甲了解到叶必瀚要将位于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卖掉,于是联系叶必瀚,叶必瀚隐瞒事实真相,与对方协商定价47.8888万元人民币。何某甲征得其干爹何某乙同意后,于同年6月5日和6月6日,两次将定金10万元人民币付给叶必瀚,2018年6月11日叶必瀚与何某乙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尔后,叶必瀚又陆续收到对方给付的购房款37.8888万元。叶必瀚骗取何某乙的人民币共47.8888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8年初,李某某想在儋州市**镇购买一套住房,2018年6月*甲房地产中介公司陈某乙就介绍一套位于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李某某及其儿子黎某某等人看过房后,就先将1万元定金交给中介陈某乙。过了几天,叶必瀚谎称自己的父亲有病急用钱,要求中介陈某乙催客户李某某快点签合同付款。2018年7月12日,叶必瀚与李某某的儿子黎某某签订了该房屋转让协议,定价53万元人民币。次日,黎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将购房款42万元人民币付给叶必瀚。叶必瀚骗取李某某母子的人民币共43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8年9月,郑某甲得知叶必瀚想将位于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卖掉,于是联系叶必瀚购买,叶必瀚隐瞒该房已卖给他人的真相带其看房后,就与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定价42万元人民币,又将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卖给郑某甲。2018年10月7日,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通过银行转账,将购房款38万元人民币付给叶必瀚。叶必瀚骗取郑某甲的人民币38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8年10月,吴某甲打算在儋州市**镇买一套二手房来住,其朋友打听到消息后,于10月24日带其来到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看房。叶必瀚隐瞒该房已经卖给他人的真相,和*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吴某甲看房,次日吴某甲将人民币1万元意向金交给*乙房地产中介公司。10月29日,叶必瀚与吴某甲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定价58.5万元人民币,又将儋州市**镇**路**小区**栋**号房子卖给吴某甲。签订合同的当日,吴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购房款39万元人民币付给叶必瀚。叶必瀚骗取吴某甲的人民币共40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 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8月4日罗某某的丈夫曾某某因吸毒被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8月5日,叶必瀚打电话给罗某某,谎称拿5万元给他,他就将曾某某从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放出来。罗某某信以为真,按约定的地点来到儋州市**镇**总站,罗某某进入叶必瀚的车内拿出5万元现金给了叶必瀚。同年8月20日,叶必瀚又打电话给罗某某谎称有两个可以在2018年9月25日放人出戒毒所的指标,需要另加3万元人民币,罗某某再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将2.35万元和6000元转给叶必瀚。叶必瀚共诈骗罗某某的人民币7.95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8年8月4日,马某某的男朋友温某某因吸毒被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过几天,罗某某电话告知马某某说叶必瀚能搞到放人指标。于是马某某电话联系叶必瀚并加了微信,叶必瀚骗马某某称儋州市戒毒所管理严格,不好放人,得把温某某转到海口那边的戒毒所才好放人。马某某就信以为真,8月7日晚马某某按叶必瀚提出要求的和约定的地点,来到**镇**市场处走进叶必瀚的车内拿出4.7万元现金给了叶必瀚,8月8日又微信转账3000元给叶必瀚。8月底,叶必瀚又联系马某某谎称有一个指标能让温某某提前放出来,一个指标3万元,因马某某没法筹到钱不答应。9月底,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叶必瀚转交给温某某,叶必瀚没有转交。叶必瀚共诈骗马某某的人民币5.05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8年8月4日,刘某乙的丈夫王某甲因吸毒被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过几天,叶必瀚打电话骗刘某乙称想放人就拿出5万元。同年8月8日,刘某乙按约定的地点来到儋州市**镇**路**苑处,然后走进叶必瀚的车内拿出5万元现金给了叶必瀚。8月20日,叶必瀚又打电话给刘某乙,骗刘某乙现在有一个放人的名额,需要另加3万元。刘某乙为了能让丈夫王某甲出来,于次日在儋州市强制戒毒所门口处拿出3万元现金交给叶必瀚。叶必瀚共诈骗刘某乙的人民币8万元,用于赌博活动。
2017年11月23日,陈某丙的大哥陈某丁因吸毒被儋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12月,叶必瀚打陈某丙的电话,谎称有放人指标,交5万元就提前放陈某丁。因陈某丙没有这么多钱,经讨价还价降为1万元,于是陈某丙拿出1万元现金汇给叶必瀚。过几天叶必瀚嫌钱少,跟陈某丙说办不了,又将这1万元退回给陈某丙。过了一个星期,叶必瀚又打电话骗陈某丙,称给钱打点领导过年,过年后4月陈某丁就可以放出来。陈某丙信以为真,将人民币1万元现金汇给叶必瀚。叶必瀚诈骗陈某丙1万元人民币,用于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叶必瀚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叶必瀚账户流水、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屋转让协议、收条、汇款凭证、转账记录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王某乙、陈某戊、赵某某、吴某乙、王某丙、吴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刘某甲、郑某甲、李某某、何某甲、刘某乙、马某某、罗某某、陈某丙等陈述;
4.被告人叶必瀚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必瀚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必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房款共人民币188.888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此外,叶必瀚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22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叶必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叶必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符锦环
检察官助理:杨蝶
书 记 员:符芳蔚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叶必瀚现被羁押在儋州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公安卷4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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