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鄂J7****号摩托车自罗田县凤山镇金浦家园小区往凤山镇槐树坳村方向行驶,行至**镇**村**部外路段,与前方行人罗某甲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罗某甲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并履行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警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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