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罗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5时,被告人叶某某到罗田县凤山镇罗田大桥红绿灯处工商银行ATM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吴某某的的银行卡仍在自动取款机内,且该卡处于登录状态,叶某某便分5次从该银行卡内取出5600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主动退还吴某某5600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视频光盘;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若刚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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