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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武穴市田镇贸易街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锁江路与贸易街交叉路口处与马某某驾驶的豫BK****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醉驾。后民警将被告人叶某某带至田镇卫生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32mg/100ml,系醉驾。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明知马某某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接处警现场视频光盘;5.被告人叶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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