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公诉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6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务员,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村**幢**室。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叶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位于本区**街道**号楼喝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上述东海街道大兴街泰禾人行道附近出发,逆向行至本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东海中学路口附近路段时,碰撞徐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徐某某立即报警,侦查人员赶至上述肇事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叶某某送至东南医院抽血鉴定,经检验,被告人叶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达211.28mg/100ml。叶对上述罪行供认不讳。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叶某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叶某某赔偿徐某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000元,取得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建议量刑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树斌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手机1350696****。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