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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0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路**号,现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栋**单元**号。曾于2017年3月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广西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的一天,在北海市银海区**路**市场**商铺,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18.36元;

2、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窜至北海市银海区**小区**号摊位专业改衣店,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黄鹤楼牌硬金砂香烟和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其中1条黄鹤楼牌硬金砂香烟价值143.1元,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18.36元;

3、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16日11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区综合楼**超市,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值445.2元;

4、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7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小学对面**商店,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值445.2元;

5、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9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路市场**百货超市,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18.36元;

6、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2月20 日13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路**酒店旁**小卖部,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值445.2元;

7、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路**小区**期对面**便利店,以购买香烟为由, 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值445.2元;

8、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6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路**公司宿舍旁**商行,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值445.2元;

9、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15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路**号**B16幢一楼**便利店,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起源香烟,价值212元;

10、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10时许,在北海市海城区**村**水果士多店,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硬盒芙蓉王香烟,价值218.36元;

11、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1月15日8时许,在北海市银海区**路**公寓**小卖部,以购买香烟为由,待被害人拿出香烟给其时,抢走1条真龙牌海韵香烟,价值44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折叠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卷烟配送单等书证;3、证人欧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叶某某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德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讯问笔录1份、换押证1份;

3.涉案蓝色折叠刀一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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