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89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里**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与罗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持木棒相互殴打,在殴打过程中,叶某某挥动木棒造成罗某某面部3.8cm创口、右侧第5-10肋骨共计六处骨折的伤势。经法医鉴定,罗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俞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晓雄
检察官助理:池金茜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
2.全案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