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安远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镇**村原村委会主任,户籍地江西省安远县**镇**村**号,住安远县**镇**圩**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安远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叶某某工作简历: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叶某某任**镇**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4月至2019年10月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兵连长、报账员(2018年4月后不再兼任民兵连长、报账员),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任**镇**村村委会主任。2008年至2018年的公益林补助款都是由叶某某负责报账、发放。
本案由安远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期间,叶某某利用其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账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支**村村民公益林补助款和协助县林业局发放村民公益林补助款的工作中,采取以他人名义虚报冒领、截留款项等方式,侵吞该村村民公益林补助款共计9.239305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8年起,县林业局通过县财政将**镇公益林补助款拨付至**镇农业服务中心,并由各村开票后报账,叶某某在协助政府发放公益林补助的过程中,通过编造领条、虚假签名、编造发放册等方式报支公益林补助款共计6.9721万元。
(1)2008年12月28日、2009年10月31日和2009年11月21日,叶某某先后以叶某甲、叶某丙、叶某乙、叶某甲、叶某丁的名义编造5张虚假领条,在**镇农业服务中心报支公益林补助款,合计0.37594万元。叶某某将该0.37594万元公益林补助款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0年5月至2018年6月,叶某某在以**村村委会的名义开具收据,向**镇农业服务中心报支该村的公益林补助款过程中,先后9次通过在《**村公益林(面积)补助发放表》上伪造叶某丁、叶某乙等人的签名、编造公益林发放册的方式,从中冒领公益林补助款,合计6.59616万元。叶某某将该6.59616万元公益林补助款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0年1月至2018年12月,县林业局先后13次拨付**村村民叶某戍、叶某己等人公益林补助款到叶某某在农商银行“一卡通”账户上,由叶某某代为发放,后叶某某将叶某戍、叶某己等人公益林补助款合计2.267205万元予以截留,用于个人开支。
为掩饰犯罪、规避处罚,叶某某先后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11月4日、2019年11月6日退还叶某己、叶某丁等6人的公益林补助款共计1.501655万元。
2019年11月11日,叶某某在**镇纪委书记杜某某的陪同下到县纪委投案自首;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5月29日,叶某某向县纪委退缴赃款7.73765万元,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中共**镇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安远县**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记帐凭证、安远县林业局提供的安远县惠农资金“一卡通”发放表、叶某某的银行流水、退款领条等书证;2.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叶某丁等人的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叶某某利用担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等方式,侵吞公益林补助资金9.23930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某某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志敏
检察官助理:何晓芳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7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安远县监察委员会的《起诉意见书》1份;
5.《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1份;
6.《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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