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四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号闽F*****白色起亚轿车载吴某某(另案处理)到莆永高速溪南段出口匝道约50米下边坡处运输一条蛇,吴某某将该蛇带回家中宰杀加工并邀请他人食用。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蟒蛇。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到漳平市公安局溪南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鼎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一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凡
检察官助理:李晓都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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