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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盗窃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1********,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郭徐明、孙艳娇,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9********。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系上海****有限公司乌干达分公司员工。2020年2月10日上午(乌干达当地时间),被告人叶某甲至该公司位于乌干达****大厦**楼员工宿舍,进入同事董某某卧室并用刀破坏董某某行李箱密码锁,窃得公司营业款10.1 546万美元以及152.7万乌干达币,合计价值人民币71万余元。后被告人叶某甲将其中9.5万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于当日乘坐国际航班返回中国。同年2月12日,被告人叶某甲将人民币50万元赃款转入其姐姐叶某丁(另案处理)提供的账户,剩余款项用于个人还债等。

案发后,叶某丁已退缴赃款人民币55万元、美元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截图、照片、合同、欠条复印件、注册文件复印件、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聊天记录、照片、航班信息,招聘简历、机票、登记信息,转账记录,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明细,汇率,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收函,悔过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童某某、金某甲、谢某某、董某某、陆某某、叶某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丁及同案犯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明细详情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搜查光盘、店面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琰婷

2020年68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在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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