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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贞金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32号

被告人叶贞金,男,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7********,汉族,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3月30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0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李靖,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贞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保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3日至7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叶贞金因琐事对被害人陈某甲不满,便到陈某甲家中找陈某甲,陈某甲不在家,叶贞金将陈某甲的手机拿走。陈某甲回家后,与母亲张某某叶贞金承包的果地山寮找叶贞金要手机,张某某在果地山寮门口等候,陈某甲走进山寮,发现自己手机被摔坏责骂叶贞金,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叶贞金从桌子上拿起一把水果刀捅到陈某甲的左胸部,陈某甲被捅倒地。张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将该情况电话告知陈某乙。陈某乙打110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陈某甲已死亡,被告人叶贞金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陈某甲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左胸部,贯穿心脏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水果刀1把(照片)、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贞金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等;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贞金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耀经

                                 书记员:张庭畅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贞金现羁押于保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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