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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呷子格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吉呷子格,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7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越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越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越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越西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呷子格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越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己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2002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相关的权利。越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1月7日该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村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吉呷子格与吉某某在吉呷子格家中喝酒,两人喝酒醉后,吉呷子格在送吉某某回家途中,行至越西县**乡**村**组吉某某家路边,二人因锁事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吉呷子格用拳头多次击打吉某某头部,致吉某某受伤。吉某某的妻子木某某听见外面路上有动静,出门查看,见吉某某、吉呷子格坐在路上。木某某便将吉某某扶回家中沙发上睡起。又返回路边去扶吉呷子格回去,吉呷子格不愿回家后,木某某打电话叫来吉某某的哥哥及吉呷子格的侄儿将吉呷子格送回家中。2019年11月24日6时许,木某某起床查看吉某某时,见吉某某无反映后,叫来亲戚及越西县医院120前来救治。120到达现场后患者吉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吉某某系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致颅内出血死亡。被告人吉呷子格作案后,于2019年11月24日9时许到越西县公安局普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呷子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呷子格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剑汀

2020年2月7日

附:1、本案卷二册随同起诉书及光盘三张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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