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吉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中兴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由西往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受伤及吉某某所驾车辆受损。陈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吉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现场图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等;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视听资料:被告人吉某某的讯问视频;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珍
检察官助理:郝明星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吉某某现住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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