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吉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组*号,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5月9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昭觉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5月2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日哈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吉某某在昭觉县日哈乡非法猎捕一只白腹锦鸡杀害食用,并将白腹锦鸡的皮毛做成皮毛制品挂在家门口。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吉某某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某猎捕白腹锦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主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
检察官助理:雷云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昭觉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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