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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冰冰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吕冰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租住在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5年12月1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6年9月2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月9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9月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冰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吕冰冰前往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民房,使用事先准备的挂锁钥匙打开门锁进入屋内,窃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被告人吕冰冰又先后前往侯**村**号一楼、二楼民房,通过上述方法尝试打开门锁,未果后离开。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吕冰冰经刑事传唤后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人民币1800元(已发还被害人)、挂锁钥匙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徐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冰冰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冰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冰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冰冰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检察官助理:房征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徐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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