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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邹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组。现住广汉市********单元**号。广汉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原辅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广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原辅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广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原辅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1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广汉市**路**号**栋**单元**室。广汉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原辅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6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邹某某、梁某某去抓涉毒人员敲诈钱财。后梁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唐某某参加。当晚22时,四被告人在某线人的指引下,在广汉市浏阳路浏阳名苑小区附近以被害人高某某涉嫌毒品违法犯罪为由,将其控制。然后四被告人将高某某带到广汉市西外街道办事处狮埝村5组“写诚咖啡店”旁边对高某某以其吸毒、不对其进行羁押为要挟,向高某某索要8000元人民币。在高某某承诺回去筹款后,吕某某让高某某自行回家。之后几天,吕某某多次给高某某打电话索要钱款未果。2020年3月10日,高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3月11日,四名被告人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邹某某、梁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他人进行敲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梁某某、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未实际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邹某某、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唐某某现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路**号**栋**单元**号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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