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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1225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镇**村**村,无前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家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7时28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粤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肇庆往梧州方向行驶,途经封开县321国道235公里445米处(华润家园花坛),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环形路口时未让已进入路口的车辆先行,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致使车辆与从县文广新局往华润家园方向由蒙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4份;2、证人证言5份;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若干份;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若干;5、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健凡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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