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施工人,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号。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潘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姚某某(另案处理),从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化公司)分包**绿化公司中标黄冈市城东新区五条主干道绿化二标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工程)。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吕某某与**绿化公司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由被告人承担分包价款的全部税费,并为**绿化公司取得足额增值税专项发票。分包协议从属于**绿化公司与业主方黄冈*甲有限公司(发包人,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包协议条款,工程款按工程进度以对公帐户结算。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吕某某为结算工程款,分别联系了湖北**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黄冈**合作社等公司和单位,由**公司为其出具劳务费发票799200元、东品公司为其出具劳务费发票105万元(含税部分均已纳税);**社为其出具4690200元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属免税发票),被告人吕某某为了便于同**绿化公司结算工程款,私自伪造“黄冈市道仁湖种植专业合作社发票专用章”1枚,用于**社为其出具的发票上盖章。事后,被告人吕某某向**社刘某某支付开票费48122元。
至案发,**绿化公司已与被告人吕某某结算**绿化工程款4088122.34元(不含劳务费),占**绿化工程款总价款60%,另40%工程款因两年苗木管护期满后尚未验收故未结算,被告人吕某某亦未向**绿化公司出具相关发票。
2019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为用于签订相关供货合同,私自伪造“中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印章加盖在相关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上,后因武汉**公司没有同意未果。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归案,并从**社财务人员处以及被告人吕某某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收缴其伪造的涉案印章共2枚。
经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吕某某处扣押的“中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与在中国**有限公司处调取的“中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核查证明、中国**有限公司声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武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谢枝红证言;3.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涉案印章照片、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亚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冈市黄州区**号。联系电话1309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视频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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