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路**号。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月22日本院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2月20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吕某某向他人提供自己的照片,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让他人帮助伪造C1机动车驾驶证1本。2019年10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鲁HM****轿车车行至沛县龙固镇龙固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3.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信诚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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