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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村,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村**村。2013年10月18号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13时53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持C1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开发区东龙湾庄一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西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5.82mg/100ml。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3、酒精呼气测试告知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欣绩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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