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办事处**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G****4小型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铁桥路段,与路边停放的豫S****8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桥勤务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2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洁
秦卫华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5.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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