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辽H****F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盖州市九垄地镇仙人岛村附近路段处时,与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轻伤的后果。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5.80mg/100ml。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晓丹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