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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31979********,汉族,住黄州区**街**号**,系黄冈**公司职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被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和孙某某、舒某某等人在南湖一餐馆喝酒聊天,聊到餐馆对面南湖老工商所熊某某开设的**公司时,吕某某就打电话给熊某某,讥讽地说:“熊总,开这大的公司也不打个招呼,过来坐下(意思要熊某某过来为自己吃饭买单)”,熊某某口头答应了,但没有去见吕某某,吕某某觉得熊某某忽悠自己,在朋友面前搞得没有面子,便将熊某某公司的牌子摘了。熊某某得知公司牌子被吕某某摘了,就和曾某某一起去找吕某某,曾某某见到吕某某后,就问吕某某是什么意思,吕某某认为曾某某是个在外面混的后辈,被曾某某质问的心里不舒服,就先动手打曾某某,并用菜刀将曾某某砍伤,还导致曾某某一根手指头骨折。吕某某与曾某某打斗过程中,金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用一把仿来复枪顶着吕某某肚子,混乱中被吕某某将枪抢走。金某某为报复吕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下午在南湖天鸿钢构工地上将吕某某砍为轻伤的结果,曾某某为报复吕某某,2009年10月2日在南湖迎宾楼将吕某某砍成轻伤偏重的结果。2010年1月8日曾某某到案后,便提出2007年自己被吕某某砍伤及右手手指被吕某某弄断的事实。经鉴定,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舒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黄)公(司)鉴(法)[2019]0012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公众场所逞强斗狠,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顺章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意见及判决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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