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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吕某某(中文名),女,1979年**月**日出生,京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越南民主共和国海防市水源县**村,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株洲市芦淞区金都周六福珠宝店内,向被害人柯某某借手机打电话,后趁被害人柯某某不备之机,将其oppoR11手机盗走。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00元。破案后,损失未挽回。

2020年8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吕氏安在株洲市芦淞区金都市场一楼北内街14号门面内,向被害人康某某借手机打电话,后趁被害人康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苹果11手机盗走。经株洲市芦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683元。破案后,损失已挽回。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实施盗窃作案二次,盗窃金额4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康某某、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莎娜

检察官助理:刘静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539****);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书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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