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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检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路**街坊****号楼**单元**室。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镇**站**路平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乌拉特中旗**镇**站**路西家中因贩卖毒品被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查获咖啡因疑似物和安纳钾2696.8g。其中,咖啡因疑似物891.3克,皮重7.5克,净重883.8克,安钠疑似物1805.5克。认定毒品数额为2689.8克。后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咖啡因疑似物和安钠钾疑似物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检出咖啡因成分;苯甲酸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日娜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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