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甲等4人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经营养猪场以来,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外债,至2015年下半年,因债主不断上门讨债,于是找被告人吕某甲为其提供保护、处理债务纠纷。由于债主太多疲于应付,被告人吕某甲及陈某甲找到被告人张某甲商议,将陈某甲养殖的1200多头牲猪以6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甲,张某甲当场支付现金10万元。

因担心卖猪过程中有债主及工人扯皮,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及陈某甲、张某乙(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刘某甲,共同商定由陈某甲出15万元办事费给被告人刘某甲等人,用于控制现场,负责当晚没人扯皮。被告人刘某甲答应了此事,后由周某乙(已死亡)负责打电话叫人,周某乙等人叫了十几二十个人。

当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车带被告人周某甲及周某乙,其余人分乘五六辆车一起至陈某甲位于刊江龙里雁嘴上养猪场。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及陈某甲等人也赶到刊江龙里雁嘴上养猪场。后陈某甲带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刘某甲等人由小路进入雁嘴上养猪场,打开大门。进入猪场后,被告人张某甲在雁嘴上养猪场配合其子张某丙装猪。在雁嘴上养猪场,陈某甲给了被告人刘某丙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交代被告人周某甲及周某乙等在现场的人要听**的话后离开现场。

然后陈某甲带在现场的十几人持砍刀将被害人张在银夫妇、蔡某某、饶阳美、刘某丁等猪场工人限制在宿舍内,并收缴工人手机防止通风报信及报警。被告人吕某甲、周某甲及周某乙在现场控制秩序。此时,与陈某甲有经济纠纷的张某丁去雁嘴上养猪场时发现有人在运猪,便上前阻止,在猪场的社会上的伢便殴打被害人张某丁,收缴其手机及持砍刀威胁控制在与刘某丁一个房间。至此,张某丁及养猪场内工人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6时许。

陈某甲等人将雁嘴上养猪场工人控制住后,陈某甲带被告人张某甲及六个人前往了泉塘养猪场,到了猪场,陈某甲叫泉塘养猪场工人李某某打开猪场大门,陈某甲叫了几个年轻人持砍刀看住李某某夫妇,收走其手机不让其与外界联系,被告人张某甲组织车辆及装猪。吕某乙在凌晨4时许发现有人收猪,至猪场查看,也被持砍刀的年轻伢控制住。至此,吕某乙及养猪场内工人被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6时许。

被告人张某甲当晚共给陈某甲40万元现金,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又至案发现场与被告人张某甲、吕某甲及陈某甲约定由被告人张某甲直接给被告人刘某甲10万元。在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张某甲交给被告人刘某甲10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称,其获利1000元,其余钱由周某乙分配。

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查询、死亡证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丁、张在银、蔡某某、饶阳美、刘某丁、吕某乙、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甲、张某丙、胡某某、翟某某、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4张;7.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刘某戊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周某甲伙同他人使用械具、实施殴打行为等恶劣手段非法剥夺多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周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欣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周某甲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