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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国良、湖州某甲光伏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19〕960号

被告单位湖州*甲光伏有限公司,注册号:91330503MA28CC****,单位住所:湖州市南浔区**镇**路**小区**幢**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姚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4251970********,住址:浙江省桐乡市**镇**村**号。

被告人吴国良,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号;被告人吴国良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4月被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州*甲光伏有限公司、被告人吴国良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吴国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姚某乙(已判刑)介绍,从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向自己经营湖州*甲光伏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价税合计4286965元,税额622892.35元。

2.2016年2月至11月,被告人吴国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姚某乙介绍,从孔某某等人控制的徐州*甲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自己经营湖州*乙光伏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1650017元,税额239746.05元。

3.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吴国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姚某乙介绍,从孔某某等人控制的**信息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徐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乙新能源有限公司向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光伏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0份,价税合计8000025元,税额1162396.74元。

4.2017年4月,被告人吴国良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姚某乙介绍,从孔某某等人控制的徐州*乙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赵某(信息不详,另案处理)经营江阴市**能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5万元,税额653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姚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吴国良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州*甲光伏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吴国良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娴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吴国良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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