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成龙诈骗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公诉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吴成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福建省厦门市,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西里**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成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分别于2018年9月14日、11月22日将本案退回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分别于同年10月12日、12月21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成龙认识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被害人朱某某,并编造了**公司“陈总”的身份联系**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中介韩某某、李某某。2018年1月,被告人吴成龙虚构**公司销售合同,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可以低价购买**石油的成品柴油。2018年1月8日,被告人吴成龙伪造了**石油与**公司的电子协议,约定每吨人民币5180元,厦门**油库提货。2018年1月9日至22日期间,被害人朱某某按照伪造电子协议约定,陆续通过**公司中国银行对公账户4208********向**公司建设银行对公账户370016556010********转账人民币7754175元用于购买成品柴油。每笔购油款到账后,被告人吴成龙就授意韩某某、李某某至**油库提货,再以低价转卖给他人。韩某某累计转账人民币6926500元至被告人吴成龙提供的银行账户。

对于所得赃款,被告人吴成龙于2018年1月10日转账人民币2174600元给被害人朱某某,用于归还其于2017年所负债务;于2018年1月14日转账人民币25万元入股某搏击俱乐部;于2018年1月15日、22日转账人民币400万元进入某石油期货平台;于2018年1月19日转账人民币38万元为其女友席某某购买宝马MINI轿车;其余赃款人民币121900元用于日常消费等用途。

被告人吴成龙诈骗得手后,向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因临近春节无法提货,并于2018年2月12日继续冒充**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电子协议,变更吨数为1479吨,单价每吨5240元;后于2018年3月先后两次安排被害人朱某某一方于厦门提油57吨,价格约人民币30万元。2018年3月下旬,被害人朱某某发现被告人吴成龙关机失联,逃避朱某某。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吴成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朱某某、陈某某、席某某、**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公司提交的**公司发票复印件,**公司提交的单位三栏账、山东**分公司地炼发货通知单、山东**集团称重计量单、直分销公对公转账结算客户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吴成龙手机通话记录、**石油有限公司油品出库单,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吴成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席某某、洪某某、卢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成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被害人朱某某、证人卢某某辨认被告人吴成龙,被告人吴成龙辨认证人陈某某的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取被害人朱某某QQ邮箱电子邮件的笔录;

6.电子数据:被害人朱某某收发的电子邮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4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应辉

检察员:赵桦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成龙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扣押涉案轿车一部,该车现存于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