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文旭,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船厂辅助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庙**号,住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被告人吴文旭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因对被告人吴文旭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24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文旭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文旭因长期怀疑其妻子刘某某出轨而心生不满。2019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文旭与妻子刘某某在租住的南通市崇川区**花苑**幢**室内聊天,问及刘某某是否与他人有不当性行为,刘某某未作回答,被告人吴文旭突然跨坐到被害人刘某某身上,用双手掐住被害人刘某某的脖子,直至被害人刘某某(女,殁年27岁)死亡。同日20时许,被告人吴文旭主动拨打了110,等候抓捕。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颈部遭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被告人吴文旭目前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文旭、被害人刘某某户籍证明、租房协议等书证;
2.证人司某某、季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文旭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
6. 被告人吴文旭手机通话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文旭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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