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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万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因,分别于2014年7月11日、2016年4月26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溪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5日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因没钱,打算到贵溪市区入户盗窃,吴某某找到被告人万某某,让万某某接送他往返;为此,吴某某2次为万某某嫖娼支付费用。万某某在明知吴某某进行盗窃的情况下,仍然接送吴某某2次,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18日晚上10时许,在**镇,吴某某让万某某骑电动车送他到贵溪市区,万某某到贵溪**站嫖娼,并由吴某某支付费用。当晚12时许,吴某某安排万某某将其送至贵溪市**路**站附近,吴某某下车时叫万某某在贵溪市区等候,万某某答应后在贵溪市**医院一无人的病房休息等候。随后,吴某某来到贵溪市**路**站附近的**小区分别爬窗进入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家盗窃,盗走张某某家现金3200元、陈某某家1000余元,作案后吴某某让万某某过来接他,随后两人一同返回贵溪市**镇。

2.2020年7月19日下午,吴某某与万某某两人到贵溪市区,在贵溪市区**菜场附近嫖娼,吴某某为万某某支付嫖娼费用,后两人回到**镇。当晚9时许,吴某某又准备前往贵溪市区盗窃,安排万某某送其到贵溪市区,晚上12时左右,吴某某在贵溪**大厦开了一间房,万某某在房间里等候,吴某某一个人来到贵溪市**路**小区商品房分别爬窗进入被害人冯某某家、汪某某家进行盗窃,盗走冯某某家现金8000余元,汪某某家现金2000余元。作案后,吴某某联系万某某一同回到贵溪市**镇。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吴某某、万某某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冯某某、陈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的损失,各被害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冯某某、汪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邵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检查、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吴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万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红

(院印)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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