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站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吉C*****号小型轿车沿四平市铁东区紫气大路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万达广场2 号门前时,将由南向北步行横过紫气大路的李某甲撞到致伤, 李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 发案、立案、破案报告书;2. 违法嫌疑人归案经过;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4.户籍和身份证复印件; 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6.机动车信息查询单;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交通事故扣押物品清单;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记录图、事故现场照片;11、理化检验报告。
(二)证人崔某某、杨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1.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2.吉林恒立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全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 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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