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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小区**楼**栋**室无业。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至2019年07月22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唐山市路南区**小区**楼**栋**室家中,利用手机互联网登录自己网名为“笑对人生”,账号为“55244****”的QQ号,并利用该账号在QQ群名为“唐山男女约会群”(群成员有242人)的群组内转发了50部以男女性交为主要内容的可观看不重复视频。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往该群组内发送的该50部可打开不重复视频中有42部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3.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4.OPPO手机一部;

5.吴某某手机QQ账号、QQ群发送消息、视频链接截图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视频,数量达到42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晓松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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