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安徽省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下午2时54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繁昌县**镇街道**路行驶中,被交警现场查获。后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显示:被告人吴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归案说明、户口信息、驾驶证等;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之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权军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现繁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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