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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号,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J****5),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九条东口被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 岩

检察官助理:杜兴府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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