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7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17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驾驶证在实习期内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客车,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信心村夜宵摊驶往**租房。当日22时57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行驶至该街道新风工业园区附近时,与人行道旁的树木发生碰撞,致使树木倒下后砸中停放的苏E*****小型客车,造成车辆及树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弃车离开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回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和张某某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3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办理注销实习期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收据、协议书、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报警录音、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11月25 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865753****;
2.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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