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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1〕Z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28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6月9日被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03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AH****小型普通客车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凯天铂宫小区出发沿迎宾大道行驶,在沈海高速公路莆田收费站入口被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莆田高速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118.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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