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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苑**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黑B****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黑河市市区内沿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公园路与文化街交叉路口时,与曲某甲驾驶的黑N****3号夏利牌小型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乘车人被害人赵某某(男,50岁)、杨某某(女,55岁)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曲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0.52mg/100ml。经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曲某甲应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赵某某、杨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主动积极赔偿赵某某、杨某某人民币20,000元,赔偿出租车车主曲某乙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谅解。  

经侦查,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黑B****8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曲某甲驾驶黑N****3号夏利牌小型出租车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人曲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

3.证人曲某甲、乔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6.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黑河市交通警察支队爱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韩梅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和证据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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