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梅城镇**小区**幢**单元**室。2000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2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8月31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10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9日因吸毒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2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因本案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吴某某经他人介绍,下载注册“建德麻将”手机网络游戏并成为二、三级游戏代理,后被告人吴某某建立微信群,宣传推广该款游戏,让进群成员绑定其游戏代理邀请码30002,组织招揽陈某某、刘某某、童某某等人赌博,并从平台获得返利。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财付通数据,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童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游戏中担任代理,组织游戏玩家进行网络赌博并从中获得平台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洪颜妹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建德市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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