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放火,于2020年3月28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放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4月20日将此案移送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叶赫派出所。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1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二组北沟和西沟的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叶赫林场林地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扑救,于当日21时30分许将火扑灭。经鉴定:吴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叶赫满族镇张家村二组的林地内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778平方米,损失价值为4567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马某、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2.归案情况说明;3.现场实测图、示意图;4.现场辨认笔录、照片;5.情况说明;6.户籍信息证明等。
(四)鉴定意见:四平市林业局关于叶赫镇张家村高家店屯森林火灾案件的鉴定意见。
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05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梨树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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