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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8021982********,汉族,大学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兴大道**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8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0年6月24日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2时30分许行驶至振兴北路与孟连路红绿灯交叉口处时,与沿振兴北路由北向南左转进入孟连路黄某某驾驶(载刘某某、施某某)的云08*****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相撞,造成黄某某、刘某某、施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离开现场,民警接报案后赶到现场调查,并前往被告人吴某某家进行抓捕,在民警到达思茅区振兴大道**号大门口时,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找到民警供述了自己饮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离开的事实。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吴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黄某某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乘车人施某某、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云A*****号小型越野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功能、制动功能、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在视频画面上显示的时间2时30分39. 96秒至40. 76秒处于减速状态,速度由81km/减速至67km/h;云08*****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发生事故时转向功能、制动系功能、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在视频画面显示时间为2时30分40.88秒至41. 72秒的平均速度约为15.9km/h;送检的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 57mg/100mL血。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协议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施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954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正侧面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人口基本信息、户口证明、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记录表及呼气式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液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返还物品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普洱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单、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视频内容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交款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施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扬娇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普洱市思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振兴大道**号**幢**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9页,光盘1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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